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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請公司、行號(工作室)、補習班、托兒所、診所、執行業務、及機關團體之設立、變更、停業、復業、註銷等登記事項代辦業務。

 

一 設立應備文件:

 

<行號>
一、提供五個想要設立公司的名稱。
二、提供所營的營業項目及營業地址。
三、負責人身份証影本。
四、房屋稅單影本。
五、租賃合約書影本(等同房東同意書)。



<公司>
一、提供五個想要設立公司的名稱。
二、提供所營的營業項目及營業地址。
三、負責人身份証影本。
四、各股東身份証影本。
五、房屋稅單影本。
六、租賃合約書影本(等同房東同意書)。

 

二. 設立地點的要件:
 

<台北市>: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如註明店舖、一般零售業、辦
公室、一般事務所等)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不符(如註明住宅、集合住宅等)須
符合下列核准條件:
  (1) 分區使用用途為住三以上
  (2) 面臨八米以上道路(使用分區為商業區者不受限)
  證明文件:
  (1) 分區使用證明
  (2) 使用執照平面圖
  (3) 建物謄本
  (4) 配置圖
  (5) 平面圖
  (6) 地籍圖
  (7) 套繪圖

三、同址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其中斷營業未滿二年且營業項目用途相當。
  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新北市>:


一、五層樓以下建築物:原則上皆可登記
  證明文件:
  (1) 分區使用證明、建物謄本
  (2) 建築物使用執照
 
二、五層樓以上建築物: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如註明店舖 、一般零售業、辦公室、一般事務所等) 證明文件:(1) 建築物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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