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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載自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1. 臺灣銀行即日起提供手機專屬的「網路銀行隨身版」服務!

2. 有無如期辦理申報,核課期間大不同

3. 10111日起,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營業稅稅率

4. 網拍賣家如何辦理營業登記

5. 網路購物業者經核准採用電子發票可不再隨貨寄送發票

6. 分次取得之土地,如分次出售,如何計算其持有期間


1. 臺灣銀行即日起提供手機專屬的「網路銀行隨身版」服務!

臺灣銀行即日起提供手機專屬的「網路銀行隨身版」服務!
近年來智慧型手機已改變人們的生活習慣,臺灣銀行為因應此一趨勢的發展,即日起提供手機專屬的「網路銀行隨身版」服務,用戶只要至手機之應用程式市集(App Market)下載安裝,並登入該行網路銀行進行開通申請,即可使用該行提供的存款、放款、外匯、黃金、信用卡查詢及新臺幣約定轉帳等功能,另提供最即時的匯、利率及黃金牌價查詢,讓客戶隨時掌握理財訊息,投資理財更得心應手。臺銀App除提供上述服務外,也將民眾所需的生活資訊一把抓,包括國內外即時新聞、台鐵/高鐵時刻表、計程車叫車服務、統一發票對獎及最新上映電影資訊等等。據該行表示,現行網路銀行已提供的新台幣非約定轉帳、買賣基金、黃金存摺、外匯交易等理財服務,亦規劃於日後陸續上線,以提供客戶更完整的金融服務。

 

2. 有無如期辦理申報,核課期間大不同

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日才須按滯納數額加徵1%的滯納金,營業人常利用未逾2日免加徵的規定,將稅捐延至申報截止日後2日內始辦理申報繳納,以增加資金週轉天數。殊不知,此舉雖對應納稅額無影響,但是核課期間卻大不相同。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某公司短漏報9534月營業額2百餘萬元,該公司原本認為營業稅已逾5年核課期間,可免再補繳及處罰,但該局查核申報資料,發現該公司953-4月營業稅於當年516日辦理申報繳納,已超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次月15日內申報之期間,其核課期間為7年,故該期間漏報2百餘萬元的營業額仍應補稅處罰計23萬多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逃漏稅捐之追徵,稅法訂有核課期間,對於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自申報日起算5年;若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7年。在核課期間內查獲應徵之稅捐,可依法補徵處罰,如在核課期間未經發現者,則不得再補稅處罰。以此案為例,該公司953-4月的營業稅申報日期為95516日,已逾法定申報期限95515日,故核課期間為7年,至102516日始逾核課期間;反之,若該公司於95515日辦理申報,因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其核課期間自申報日95515日起算5年,所以國稅局於1008月查獲漏報營業額,依法即不再補稅處罰,然而本案因該公司晚1天辦理申報,其結果卻是大不同,除被補稅,還要挨罰。



3. 10111日起,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營業稅稅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111日起,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業務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係屬保險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
該局指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性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屬保險業務之一,屬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保險業業別中之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自10111日起,適用同法第11條第1項所定稅率,並按第4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業務之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營業稅稅率。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營業稅稅率仍為5%,依營業稅法第24條規定得申請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但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4. 網拍賣家如何辦理營業登記

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辦理營業登記之場所,可以戶籍地或居住地為營業地址,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避免稅捐文書無法送達而影響納稅人權益,凡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電子郵件信箱」及房屋有無堆貨,「房屋稅籍編號」欄免填寫。若賣家經營初期,銷售貨物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5.網路購物業者經核准採用電子發票可不再隨貨寄送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受理民眾檢舉,指稱在某網路購物中心消費後未收到發票,懷疑該業者涉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
該局說明,經查明該網路購物中心係經稽徵機關核准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消費者向該網購中心購物交易完成前,可選擇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捐贈發票或索取紙本發票;於付款成功後,系統會自動發出信件告知消費者,不主動寄送紙本發票,由系統透過電子郵件將開立發票資訊發送至消費者信箱,並註明若發票中獎,將於開獎翌日起10日內,將中獎發票掛號寄給消費者。
該局指出,目前網路交易相當普及,已有愈來愈多的網路購物業者經核准採用電子發票,請消費者留意,如已於網頁上刊登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核准文號之廠商,將可不再隨貨寄送發票,而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傳送相關發票資訊通知買受人,買受人可於網頁上或手機或E-MAIL信箱查詢電子發票相關訊息,並可於廠商開立電子發票48小時後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全民稽核發票資料查詢系統」查詢您的購物業者是否確實已依據稅法規定開立電子發票,若無,再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




6. 分次取得之土地,如分次出售,如何計算其持有期間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分次取得之土地如分次出售。而如能確認出售之持分土地係在何時取得者,其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持有期間應按各該取得日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計算;倘確認出售持分土地取得時點有困難者,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15月及993月分別取得權利範圍各為1/32/3A土地,A土地為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如甲君於1011月僅出售A土地之1/3權利範圍,且確認其取得時點有困難,則認定出售A土地之1/9部分其持有期間已逾2年,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另出售之2/9部分因持有期間未達2年,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免稅規定外,應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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